受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我单位(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现对泰安市J4单元配天门大街以南龙泉路以西A-14(部分)/A-16以及J3片区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泉东区E-03-0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
Ⅰ泰安市J4单元配天门大街以南龙泉路以西A-14(部分)/A-16地块
1、项目概况及基本信息
调查区域分为两部分,地块东面积17889m2,地块西面积17905m2,合计用地面积35794m2。调查地块原土地类型为城乡用地中的农林用地,根据泰安市《J4单元配天门大街以南、龙泉路以西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在区域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公园绿地,建设用地分类为第二类用地。
2、现场采样概况
共布设土壤监测点6个,土壤对照点1个。
3、检测结果
采取土壤样品中,重金属除铬(六价)、汞、镉外均有检出,检测因子检出浓度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27项挥发性有机物、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均为未检出。
本地块土壤各指标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4、结论与建议
本次调查范围内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不需纳入污染地块管理;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无需开展下一步的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本次调查范围内土地用于公园绿地的规划是可行的。
本次调查结果是基于地块现有条件和现有评价标准而做出的专业判断,未来该场地由于用地类型或评价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应对现有调查结论进行评估,必要时需要重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估。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中尽可能做到客观、真实地反映场地检测指标分布情况,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管理方应对场地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外来污染物进入本地块对土壤造成污染。
Ⅱ J3片区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泉东区E-03-02地块
1、项目概况及基本信息
调查地块涉及用地面积13119m2,调查地块原土地类型为城乡用地中的农用地,2014年征收为政府储备用地,根据泰安市《J3片区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泉东区E03地块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在区域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用地分类为第二类用地,拟建泰安市高新区法院。
2、现场采样概况
共布设土壤监测点6个,土壤对照点1个。
3、检测结果
采取土壤样品中,重金属除铬(六价)、汞外均有检出,检测因子检出浓度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27项挥发性有机物、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均为未检出。
本地块土壤各指标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4、结论与建议
本次调查范围内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不需纳入污染地块管理;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无需开展下一步的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本次调查范围内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规划是可行的。
本次调查结果是基于地块现有条件和现有评价标准而做出的专业判断,未来该场地由于用地类型或评价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应对现有调查结论进行评估,必要时需要重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估。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中尽可能做到客观、真实地反映场地检测指标分布情况,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管理方应对场地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外来污染物进入本地块对土壤造成污染。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