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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

分类:
党纪法规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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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严格按照党的干部工作原则、程序、纪律办事,是精准科学选人用人的重要保障。2001年,经中央组织部部务会决定,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制发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这对规范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严把干部选拔任用讨论决定关、防止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起到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干部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修订并颁布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作出了新的部署。根据中央精神和有关党内法规,总结这些年实践经验,中央组织部对《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以适当方式置于县处级以上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室。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时,要把贯彻执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确保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6年11月24日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中共中央组织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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